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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市科技创新券管理办法(试行)

2018-05-14 09:13 信息来源: 乳山市科学技术局 字体:[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科技创新发展,加快科技资源开放共享,加强科技创新券(以下简称创新券)管理,降低创新成本,激发中小微企业的科技创新活力,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创新券是为鼓励本市中小微企业开展科技创新活动、促进产学研协同创新而设计的一种可兑现的有价凭证。创新券采用电子券形式。

第三条 创新券的使用和管理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遵循广泛引导、科学管理、公开透明、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二章  组织方式

第四条 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共同组织实施创新券工作。市科技局负责创新券政策制定、运行管理,研究确定年度工作计划,市财政局负责编制经费预算、拨付资金等,共同对创新券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五条 各区市科技管理部门负责本区域内注册信息审核等创新券相关管理工作。

第六条 建设威海市科技创新券管理平台(以下简称管理平台),依托管理平台开展创新券的使用、审核及兑现等工作。

第三章  支持对象与适用范围

第七条 创新券主要用于本市企业向本市各类科技服务机构购买创新活动中所需的研究开发、技术转移、检验检测、科技咨询等科技服务;创新券不支持法定认定、执法检查、商业验货、强制检测等非科技创新活动。

第八条 在我市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无不良信用记录的千帆计划入库企业,可以申请使用创新券。

第九条 本办法所指的科技服务机构包括市属及驻威高校院所,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新型研发机构等创新载体,检测认证机构,技术转移服务机构,科技服务企业等。

第四章  申请、使用及兑现

第十条 符合条件的科技服务机构需登陆管理平台注册,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由所在区市科技管理部门审核通过后,获得提供创新券科技服务资格。符合条件的企业需登陆管理平台注册,由所在区市科技管理部门审核通过后,获得创新券使用资格。

第十一条 获得资格的企业和科技服务机构双方签订科技服务合同,经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并履行完成后,由企业通过管理平台申请电子创新券。

第十二条 对企业购买科技服务发生的费用,创新券给予最高20%的补助,同一企业每年度最高补助不超过30万元。鼓励科技服务机构开放共享各类创新资源,根据开放共享及提供科技服务情况,对综合评价优秀的科技服务机构给予资金奖励,每年度最高不超过30万元。

第十三条 市科技局每年度分批次组织创新券兑现工作。

第十四条 科技服务活动完成后,须在一年内进行创新券申请,逾期不予以受理,时间计算以开具发票日期为准。

第十五条 市科技局、市财政局负责对创新券兑现材料进行审核,经公示后兑现。

第五章  监督

第十六条 市科技局、市财政局依据科技经费管理的相关规定,对创新券资助项目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市科技局、市财政局负责对创新券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有弄虚作假,恶意骗取财政资金的,依法追回已兑现和奖励资金。不良记录记入信用档案,取消创新券使用或服务资格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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